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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程序实操指南

2026-07-25 企给力编辑部

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是阻止他人抢注或清除不当注册商标的重要法律程序,企业应善用这两个工具维护品牌权益。

一、商标异议程序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理由包括:侵犯在先权利(驰名商标、在先注册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缺乏显著性等。异议不成立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二、无效宣告程序

已注册商标违反绝对理由(缺乏显著性、欺骗手段、不良影响等)的,任何人可请求宣告无效;违反相对理由(侵犯在先权利等)的,在先权利人可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宣告无效(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无效宣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三、证据准备要点

异议/无效案件中,证据是关键。需准备:在先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证据(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获奖证明)、商标知名度证据(媒体报道、市场占有率、排名)、被申请人恶意证据(往来函件、抢注多件商标记录)。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

四、程序衔接与策略

异议和无效可根据商标所处阶段选择使用。对初审公告期商标提异议成本较低;对已注册商标只能提无效。建议企业定期监测商标公告,发现抢注及时提出异议。同时做好自身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为维权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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