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是劳动法的重点领域,企业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基础产假98天(产前可休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各地在此基础上增加奖励假(如广东80天、上海60天、北京60天)。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哺乳期为婴儿满1周岁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三期内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三期未满的,合同应延续至三期期满。建议企业:建立三期女职工管理台账;合理调整工作岗位(需协商一致,不得变相降薪);保障产假和哺乳时间;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违反三期保护规定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